(2006年7月21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民主制度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通過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職工公開本單位的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和建設等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設的事項,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推行廠務公開制度。
第四條 廠務公開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有利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的商業秘密、科技秘密。
第五條 企業行政是實行廠務公開的主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有關機構負責廠務公開工作。企業的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
第六條 自治區和市、縣(市、區)應當確定相應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廠務公開工作,本級財政應當給予一定的經費保障。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廠務公開工作。行政監察、國有資產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審計、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工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本地區、本行業的廠務公開工作。
第七條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企業發展規劃,投資、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貸款、擔保、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執行情況;
(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
(五)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分配、獎罰與福利情況,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繳納的情況以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和管理情況;
(七) 依法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
(八)職工招聘解聘,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優秀、先進的條件、程序、數量和結果;
(九)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以及職業病防治措施、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情況;
(十)民主評議單位領導人員情況,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等使用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
(十二)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三)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實行事前、事中、事后三公開,事前、事中不宜公開的,事后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
(二)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辭退和處分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四)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五)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分配、獎罰與福利情況,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繳納情況以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和管理情況;
(六)依法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
(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以及職業病防治措施、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情況;
(八)其他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
(九)企業經營者和工會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在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情發布會、情況通報會等形式公開。
企業應當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及時公布應當公開的事項,公布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廠務公開的一般性和臨時性事項可以通過內部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內部報刊、墻報等形式進行。
第十條 企業的工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廠務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并將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單位廠務公開工作機構。
企業的廠務公開工作機構對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企業的廠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對本單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研究和總結,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控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控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不建立、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虛假公開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四)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議定整改的事項不及時整改的;
(五)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建議不及時答復和整改的;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第十四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廠務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